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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743号原告汪琴诉被告朱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6 22:41:10 打印 字号: | |

 

朱惠萍:

本院受理原告汪琴诉被告朱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3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惠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汪琴偿还借款本金余额150万元;

二、被告朱惠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汪琴支付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尚欠借款本金余额15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0.5%为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765.97元(原告汪琴已预交),由被告朱惠萍汪琴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汪琴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765.97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汪琴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8765.9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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