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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68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刘凯、刘孝勇、吴孝兰、珠海市广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6 21:26:11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广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刘凯、刘孝勇吴孝兰、珠海市广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一、判决被告刘凯、被告刘孝勇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047000.15元及暂计至202551日的正常利息26549.6元、宽限期利息30086.94元、罚息315.64元、复利369.38元;二、判决被告刘凯、被告刘孝勇向原告支付自暂计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应付欠款本金1047000.15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正常利息26549.6元及宽限期利息30086.94元之和为基数按日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加收40%计算】;三、判决被告刘凯、被告刘孝勇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以上三项暂合计1109321.71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刘凯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腾晖路15333503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吴孝兰、被告珠海市广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凯、被告刘孝勇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6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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