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乔静、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一、判决被告乔静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680209.71元及暂计至2025年5月1日的正常利息11696.17元、罚息134.46元、复利106.71元;二、判决被告乔静向原告支付自暂计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应付欠款本金680209.71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正常利息11696.17元为基数按日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加收40%计算】;三、判决被告乔静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以上三项暂合计697147.05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乔静名下位于珠海市平沙镇海泉湾路701号10栋1001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对被告乔静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6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