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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68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乔静、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6 21:25:31 打印 字号: | |

乔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乔静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一、判决被告乔静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680209.71元及暂计至202551日的正常利息11696.17元、罚息134.46元、复利106.71元;二、判决被告乔静向原告支付自暂计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应付欠款本金680209.71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正常利息11696.17元为基数按日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加收40%计算】;三、判决被告乔静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以上三项暂合计697147.05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乔静名下位于珠海市平沙镇海泉湾路701101001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对被告乔静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6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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