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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68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李念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6 21:24:54 打印 字号: | |

李念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李念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一、判决被告李念念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570984.66及暂计至2025821的正常利息65035.33、罚息801、复利1114.12;二、判决被告李念念向原告支付自暂计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应付欠款本金2570984.66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正常利息65035.33为基数按日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加收40%计算;三、判决被告李念念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以上三项暂合计2642935.11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李念念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云栖街63号2栋201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6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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