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汪晓文与广东星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4,6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8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香洲区人民法院218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广东星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汪晓文与广东星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4,6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8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香洲区人民法院218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