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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697号 原告康智荣与被告易景表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6 19:53:16 打印 字号: | |

易景表

原告康智荣与被告易景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康智荣与被告易景表于2023年7月5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

二、被告易景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智荣返还款项50万元;

三、被告易景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智荣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7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易景表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康智荣已预交的受理费88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易景表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