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君品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史伟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君品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市君品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史伟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珠海市君品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史伟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君品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