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珠海市香洲锐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陈浩、刘晓莉、珠海市香洲锐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陈浩、珠海市香洲锐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一陈浩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46458.49元;二、判令被告一陈浩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8月4日的利息12793.04元,罚息1372.18元,复利5.36元;以及自2025年8月5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546458.49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全部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40%后再上浮50%计算,现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9.09%];三、判令被告二刘晓莉、被告三珠海市香洲锐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一陈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一、二项暂共计560629.07元)四、判令原告对依法处置坐落于珠海市香洲乐园路88号3栋2单元804房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该案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6年7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