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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764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王俊辉、黄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6 19:13:13 打印 字号: | |

王俊辉、黄定娟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王俊辉、黄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王俊辉、黄定娟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王俊辉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134301.05元及暂计至2025年9月15日止的利息1998.83元、罚息65.95元、复利16.1元,共计136381.93元;二、判令被告王俊辉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9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34301.05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1998.83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55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每年1月15日调整)计算];三、判令被告黄定娟对被告王俊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五、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黄定娟提供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桥东东升广场永福二路21号2栋2梯701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05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合计金额:136381.9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该案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6年7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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