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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764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任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6 19:12:02 打印 字号: | |

任轲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任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任轲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任轲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948230.54元及暂计至2025年9月10日止的利息7804.73元、罚息34.69元、复利42.97元,共计956112.93元;二、判令被告任轲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9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948230.54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7804.73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每年12月1日调整一次)计算];三、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四、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任轲提供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藤一路西369号1栋1304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7733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合计金额:956112.9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该案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6年7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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