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油和、孙红艳、珠海市鸿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钧洪与被告张油和、孙红艳,第三人珠海市鸿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珠海新万运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红艳在其对第三人珠海市鸿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认缴但未出资的7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珠海市鸿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24)粤0402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张油和在对第三人珠海市鸿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认缴但未出资的3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珠海市鸿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24)粤0402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5.61元、保全申请费438.25元,均由被告孙红艳、张油和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罗钧洪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45.61元,保全申请费438.25元。由本院退回受理费845.61元、保全申请费438.25元。被告孙红艳、张油和共同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