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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7636号原告洪明与张楠,刘全琴,张永胜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5 16:56:04 打印 字号: | |

张楠:

本院受理原告洪明与张楠,刘全琴,张永胜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垫货款131510元及利息(利息以13151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2026年1月1日为10123.74元);以上暂合计为:141633.74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1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