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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7649号原告宋玲与吴萍萍,云泉投资(福州)有限公司,廖福全、珠海冠喆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5 16:53:01 打印 字号: | |

吴萍萍,云泉投资(福州)有限公司,廖福全、珠海冠喆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玲与吴萍萍,云泉投资(福州)有限公司,廖福全、珠海冠喆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吴萍萍、云泉投资(福州)有限公司分别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2025)粤0402民初89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珠海冠喆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请求法院判令吴萍萍、廖福全对第一项中云泉投资(福州)有限公司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请求法院判令廖福全对第一项中吴萍萍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标的为451068.96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8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