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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0146号原告原告李际芳诉被告深圳市和融创展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兴业创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和融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叶远新、 被告叶广文、 被告叶广兵、被告罗华明、第三人海口黔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永润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苏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6 16:49:25 打印 字号: | |

海口黔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永润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艳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际芳诉被告深圳市和融创展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兴业创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和融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叶远新、 被告叶广文、 被告叶广兵、被告罗华明、第三人海口黔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永润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苏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0146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和融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际芳偿还借款本金 47338437.21 元。二、被告深圳市和融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际芳偿还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借款利息22615288.36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 47338437.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从 2022 年 4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深圳市和融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际芳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 32124 元;四、被告深市兴业创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融科技有限公司、叶远新、叶广文、叶广兵、罗华明对被告深圳市和融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69950 元, 由原告李际芳负担93987.27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475962.73 元; 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七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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