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才:
本院受理原告麦少潘与被告陈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3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国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少潘偿还借款480000元及支付至2025年5月15日止的利息74200元;
二、被告陈国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少潘支付自2025年5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4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2元(已由原告麦少潘预交),由被告陈国才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