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桂宏:
本院受理原告毛小芳诉被告曾桂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4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桂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毛小芳返还余欠的借款本金281831.44元;
二、被告曾桂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毛小芳支付截至2025年11月20日累计欠付的利息10238.36元,并支付自2025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以下方法分别计算的其余利息:(1)以197970.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2)以33860.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3)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计算;
三、被告曾桂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毛小芳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24.26元,由被告曾桂宏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毛小芳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24.2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曾桂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