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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623号原告广东金辉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京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澳盛(珠海)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623号原告广东金辉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京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澳盛(珠海)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623号原告广东金辉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京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澳盛(珠海)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10 17:53:14 打印 字号: | |

珠海京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澳盛(珠海)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金辉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珠海京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澳盛(珠海)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新澳盛(珠海)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64322.83元、违约金3238.57元(违约金以664322.83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25日);二、依法判令被告珠海京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8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