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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600号原告刘耿容诉被告珠海市横琴朱木塘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豪晨贸易有限公司、王若寒、何亮亮及第三人李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5 17:50:35 打印 字号: | |

王若寒

本院受理原告刘耿容诉被告珠海市横琴朱木塘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豪晨贸易有限公司、王若寒、何亮亮及第三人李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7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亮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耿容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珠海市横琴朱木塘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何亮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东豪晨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何亮亮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耿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20元,由被告珠海市横琴朱木塘贸易有限公司、何亮亮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