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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527号原告林惠华诉被告阮锡华、澳蒙潮荟(中山)酒店有限公司三乡镇分公司、澳蒙潮荟(中山)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华仔品味私房菜馆(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5 17:47:34 打印 字号: | |

阮锡华、澳蒙潮荟(中山)酒店有限公司三乡镇分公司、澳蒙潮荟(中山)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华仔品味私房菜馆(个体工商户) 

原告林惠华诉被告阮锡华、澳蒙潮荟(中山)酒店有限公司三乡镇分公司、澳蒙潮荟(中山)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华仔品味私房菜馆(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阮锡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惠华退还款项11149元;

二、被告阮锡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惠华支付利息(以1114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自2025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林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3.73元,由被告阮锡华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林惠华已预交的案件373.7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阮锡华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