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燕、李小虎:
本院受理原告谭红梅与被告张海燕、李小虎、第三人付廷军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张海燕、李小虎向原告赔偿货款113061元,以及暂计至2025年12月25日的利息8477.25元(以113061元为基数,按照1年期LPR,自2023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赔付全部货款之日止);二、判决被告张海燕、李小虎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判决被告张海燕、李小虎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