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拥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芳、黄荣珍、黄荣敏与被告方拥军,第三人任怀义、欧阳进贤、黄良荣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1063号-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杨秀芳及黄良辉与第三人任怀义、欧阳进贤、黄良荣签订2010年9月3日《合作建房协议》所确立的转让合同关系无效;二、确认原告杨秀芳和黄良辉配合第三人将珠海市香洲区沙墩林二街25号404房转让给被告方拥军的行为(包括原告杨秀芳及黄良辉与被告方拥军签订的2011年9月9日《合作建房合同》)无效;三、被告方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案涉沙墩林二街25号404房并将该房屋返还原告杨秀芳;四、驳回原告黄荣珍、黄荣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原告杨秀芳负担1670元,被告方拥军负担1670元。被告方拥军负担的诉讼费1670元,原告方已预交,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方,被告方拥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