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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1063号-4原告杨秀芳、黄荣珍、黄荣敏与被告朱文勇,第三人任怀义、欧阳进贤、黄良荣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5 17:05:49 打印 字号: | |

朱文勇: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芳、黄荣珍、黄荣敏与被告朱文勇,第三人任怀义、欧阳进贤、黄良荣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1063号-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杨秀芳及黄良辉与第三人任怀义、欧阳进贤、黄良荣签订2010年9月3日《合作建房协议》所确立的转让合同关系无效;二、确认原告杨秀芳和黄良辉配合第三人将珠海市香洲区沙墩林二街25号303房转让给被告朱文勇的行为(包括原告杨秀芳和黄良辉与被告朱文勇签订的2010年11月1日《合作建房协议》、2010年11月21日《合作建房协议》及2011年9月9日《合作建房合同》)无效;三、被告朱文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案涉沙墩林二街25号303房并将该房屋返还原告杨秀芳;四、驳回原告黄荣珍、黄荣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原告杨秀芳负担2165元,被告朱文勇负担2165元。被告朱文勇负担的诉讼费2165元,原告方已预交,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方,被告朱文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