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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288号 珠海市红莲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梁永明,珠海胜地水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一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2 18:18:48 打印 字号: | |

珠海胜地水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一山:

  本院受理珠海市红莲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梁永明,珠海胜地水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一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保洁服务费:3168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13951.83元(以3168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止,暂计至2025年11月24日暂计利息为:13951.83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84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2、被告3与被告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13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香洲区人民法院306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