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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4381号原告徐扶澜与被告刘涛,黄辉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开庭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5-06 17:44:47 打印 字号: | |

刘涛:

原告徐扶澜与被告刘涛,黄辉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4381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被告一黄辉龙对被告二刘涛的赠与行为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全额返还赠与款项共计人民币130795.15元及相应利息13138.38元(该利息以130795.1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倍计至被告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2026年1月26日的利息为13138.38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开庭时间为202662310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