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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6-05-22 17:33:27 打印 字号: | |

2026)粤0402刑更4号     

被告人王思盈,女,200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淮橡新村2-3-4室,公民身份号码340403200505163047。因本案于2025年2月21日被羁押,同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2025年12月9日作出了(2025)粤0402刑初131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王思盈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王思盈以其系怀孕的妇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保证人。

本院受理罪犯王思盈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示后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

经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组织诊断,作出了(2026)珠法鉴审字第006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是罪犯王思盈系怀孕的妇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本院依法征求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于2026年5月13日收到该院同意本院拟对罪犯王思盈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复函。

本院认为,罪犯王思盈系怀孕的妇女,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王思盈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