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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1670号原告梁怡与被告珠海威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王文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谢金玲  发布时间:2026-05-22 17:18:28 打印 字号: | |

珠海威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王文:

本院受理原告梁怡与被告珠海威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王文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本金4149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009.64元(以41492元为基数,利率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从2025年10月20日起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并要求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本院决定于2026年7月7日15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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