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生: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阿华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15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09元(以3150.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LPR上浮50%,自2025年11月5日起暂计至2025年11月22日止,后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上述两项金额暂共计3157.59元;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6年7月7日16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