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会桥: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会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215686号、第994210号、第3011798号注册商标,包括停止在淘宝店铺“品牌家用空调店”中使用“格力”文字和GREE标识,停止销售使用GREE标识的空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万元。本院决定于2026年7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