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成云全顺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聂云富与被告珠海成云全顺木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7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原告聂云富与被告珠海成云全顺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4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珠海成云全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