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权、郭鹏:
本院受理原告梁忠文与被告陈嘉权、郭鹏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款项本金1000000元;2.判令二被告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原告连带支付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10月16日利息约为761000元);计算公式:1000000元本金X0.001日息×761天=761000元,本息合计1761000元;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连带承担。本院决定于2026年7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