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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2002号原告张文扬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足之爱足浴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2 17:06:39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区足之爱足浴馆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扬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足之爱足浴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402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足之爱足浴馆(经营者:袁自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文扬支付劳务报酬7512元;

二、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足之爱足浴馆(经营者:袁自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文扬支付逾期利息(7512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22日起,按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95.12元(均已由原告张文扬预付),均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足之爱足浴馆(经营者:袁自金)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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