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梅琴: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梅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215686号、第994210号、第3011798号注册商标,停止在掌柜名为“tb4101101096”的淘宝店铺使用“格力”“Gree/格力”文字,停止在商品图片中使用“CGREE格力空调”“GREE”标识,宣传、销售空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2万元。本院决定于2026年7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