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雷进、被告珠海市钰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雷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赔偿款8020元;2、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雷进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雷进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