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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423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诉被告刘龙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2 15:17:23 打印 字号: | |

刘龙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诉被告刘龙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位赔偿款3300元及利息(利息以33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1月30日为69.03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3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13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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