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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3685号原告陈骧诉被告游家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2 10:08:22 打印 字号: | |

游家桢

本院受理原告陈骧诉被告游家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陈骧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共计人民币10941.77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941.77元为基数,自20259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20265LPR3.7%,截至2026517日违约金为303.643.确认原告有权没收押金4,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10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