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2924号
珠海市柏鑫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群与被告珠海市柏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刘丽群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1.请求依法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2924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订货合同》,由被上诉人负责退货,并向上诉人返还合同款34,871元;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则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