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发:
原告珠海市香洲鑫恒大汽配商行与被告陈景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景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鑫恒大汽配商行支付货款17000元;二、被告陈景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鑫恒大汽配商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24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珠海市香洲鑫恒大汽配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陈景发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香洲鑫恒大汽配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陈景发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