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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241号珠海市香洲鑫恒大汽配商行与陈景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陈振良  发布时间:2026-03-17 16:27:30 打印 字号: | |

陈景发:

珠海市香洲鑫恒大汽配商行与陈景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2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利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7日按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26日为982.18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暂合计17982.18元。

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本院定于2026年5月8日16时0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306审判庭,由审判员王天皓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陈振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