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先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万凌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先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3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款134392.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34392.5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日起,按年息3.4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34392.5元。
本院定于2026年5月14日9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105审判庭,由审判员王天皓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