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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员工承诺“放弃经济补偿”,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6-05-21 16:16:32 打印 字号: | |

公司不仅拖欠薪资近两年,

还让员工签下了

“放弃经济补偿承诺书”。

这样的“承诺”,

有效吗?


工资无着落,却要“承诺”?

阿笑(化名)是某公司的老员工,自2014年入职,已经在某公司勤恳工作了10余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2022年5月起,某公司开始出现拖欠薪资的情况。阿笑上有老、下有小,经济压力很大,陆陆续续催要过多次,某公司支付过部分工资,但始终没有全部兑现。


2024年5月,某公司要求阿笑等员工签订《承诺书》,《承诺书》中载明“本人同意公司将应付未付的劳动报酬和薪金分期支付,具体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为准”“本人认可并自愿签署本承诺书,确认不会因劳动报酬和薪金分期支付而向公司主张其他任何经济补偿”等内容。


阿笑在与某公司沟通签订《承诺书》事宜时,当场明确表示自己对承诺书内容很难接受。但阿笑的直属领导称,如果不签《承诺书》,更高层的领导就会继续找她谈话,并且会“在老板心中留下一根刺,对日后在公司的发展有影响”。阿笑最终签署了《承诺书》。


2025年4月,阿笑以某公司不及时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某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又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某公司应向阿笑支付工资共计18.3万余元。2025年6月,阿笑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除应支付18.3万余元工资,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等。


“承诺”应作数,怎能反悔?

某公司对阿笑主张的应付工资数额表示认可,但辩称,阿笑签订《承诺书》时,已经知道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才同意公司分期支付劳动报酬,且确认不向公司主张任何经济补偿,这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阿笑没有证据证明她是在被胁迫情况下签订了《承诺书》,签订后一年内也没有行使撤销权,现在又起诉要求经济补偿金明显违背了当初的承诺。


《承诺书》无效,该赔得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签订《承诺书》,能否免除用人单位因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首先,《承诺书》中载明阿笑同意某公司分期支付应付未付的劳动报酬、承诺不会因劳动报酬分期支付而主张经济赔偿等,上述约定限制了阿笑的劳动报酬请求权,以及阿笑可依据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未来权利。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因此《承诺书》应属无效。其次,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会为维持劳动关系而应允对己不利的承诺,阿笑主张签订《承诺书》并非出于真实意愿,结合双方沟通记录,达到高度盖然性。第三,《承诺书》签订后,某公司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该行为已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综上,某公司依据《承诺书》主张免于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阿笑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向阿笑支付工资共计18.3万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11万余元等。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关乎其基本生存与发展,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是其核心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限制。该法第二十六条则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在本案中,《承诺书》的约定内容明显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的核心权利,虽然阿笑签下了《承诺书》,但实际是因为其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为了维持正常工作不得已而为之,该《承诺书》显失公平,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属无效。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严格恪守劳动用工法律底线,足额保障劳动报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压缩劳动者法定权益,限制其合法救济途径。善待每一分耕耘,回馈每一份坚守,企业方能行稳致远。

 
责任编辑:香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