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华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荣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华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6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9116.3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631.34元[以169116.3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21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暂计至2025年9月2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
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本院定于2026年5月12日15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307审判庭,由审判员王天皓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