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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8412号原告辽宁嘉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易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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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8412号原告辽宁嘉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易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1 14:38:01 打印 字号: | |

彭易红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嘉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易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60827.84元及滞纳金24890.75元(滞纳金自合同到期之日即202045日至202625日计算,自202626日至被告还清所有欠款之日的滞纳金不再追究);二、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4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93160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