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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421号原告孙展与被告罗林英、卓俊琪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6421号原告孙展与被告罗林英、卓俊琪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6421号原告孙展与被告罗林英、卓俊琪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1 12:23:37 打印 字号: | |

罗林英

本院受理原告孙展与被告罗林英、卓俊琪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6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林英、卓俊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展退还5355元;二、驳回原告孙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5.28元,由原告孙展负担3755.28元,被告罗林英、卓俊琪负担50元。原告孙展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805.28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罗林英、卓俊琪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