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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6763号原告珠海横琴海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林航建设有限公司,廖俊成,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0 10:22:09 打印 字号: | |

廖俊成: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横琴海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林航建设有限公司,廖俊成,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廖俊成和被告林航建设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机械施工欠款328122.68元。二、判令被告廖俊成和被告林航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12897.66元(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3.35%的利率,从2024年11月1日计至2025年1月23日止的利息为20万元×3.35%+360天×53天=1030.56元;以328122.6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3.1%的利率,从2025年1月24日计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到2026年3月23日止的利息为328122.68元×3.1%÷12个月×14个月=11867.10元,两时段利息合计:1030.56元+11867.10元=12897.66);三、判令被告廖俊成和被告林航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此案付的律师费3万元。以上三项诉求金额合计371020.34元。四、判令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8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