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汉生、钟振康、钟伟林、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莫浩键与被告房汉生、钟振康、钟伟林、第三人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相关上诉材料。
原告莫浩键对(2025)粤0402民初2844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1.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2844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判项;2.改判追加钟振康为(2025)粤0402执78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判令钟振康在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500万元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欠付上诉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全部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三名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