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卓霖: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海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卓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5146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5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卓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海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460元;
二、被告阳卓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海锋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6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阳卓霖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