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邦国:
本院受理原告邓蓝蓝与被告吴邦国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获得车牌号为粤CDA8775的蔚来ET5汽车的所有权,被告把车辆归还原告,汽车价值159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办理车辆消费抵押贷款遭受的经济损失,即原告应偿还的车辆抵押贷款本息合计145985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担保费7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保全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