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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6886号原告珠海市溢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0 17:25:24 打印 字号: | |

广东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邹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溢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70690元;二、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6316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14533.2元,并以欠付货款70690元为基数,自20263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4倍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三、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为主张债权实现而产生的律师费15000元;四、判令被告一、二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929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