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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8474号原告广东长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青创合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20 17:10:20 打印 字号: | |

广西金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长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青创合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302675.11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6420日止的违约金14710.01元(以302675.11元为基数,按日息0.06%的标准,自20264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主张债权实现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0元;四、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五、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9814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