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琦:
本院受理原告潘靖与被告闫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60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67300元及利息29256.96元(暂计至2025年9月30日为55176.96元,扣减被告已付利息25920元后为29256.96元,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全额清偿本息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6月22日9:30在新审判业务楼207审判庭由审判员练中青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